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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

最少的保障 —「公民罷免權」


筆者是個「實際」的人,明白堅持「公民提名」等提名方法,最終只會兩敗俱傷,而香港一般百姓將是最大的受害者,政制原地踏步,對歡迎小圈子選舉的從政人士其實沒有甚麼損失,而不滿的,又能「出走香港」的香港人始終是少數。


但是,要筆者接受這個小圈子選出來的「特區領導人」是一件「難過」的事,經歷了三個特首的管治,到對梁振英能解決香港深層次問題,改善基層市民生活的期盼 (不論他的動機是否為了選票的策略,這是選舉制度下所有從政者的「常態」,只希望他能做到,他也做到了一點),只是到電視發牌一事的「無法無天」之失落,這就很難再相信中央選人的能力。


不過,政治是講求妥協的。中央為了保障自身的「管治利益」而否決「公民提名」等建議可以理解 (不一定合理,這在於對香港社會民情和文化理解的差異,作出了最保守的評估),但從政治角度來說,中央政府也應明白要得對手妥協,達到「雙贏」,也要給對方一個「合理保障」來體現中央政府真正關心她所治下人民的利益和生活,這是一個「仁德政權」的基本質素。


香港人回歸以來,其中一個深刻痛苦經歷是人民無權、無法罷免一個我們不滿意的特首,故在選舉特首上更加執著。若中央和特區政府願意透過立法明確經怎樣程序,由特區社會內部自行罷免行政長官,進行重選,這是沒有「公民提名」前提下給港人利益的最少保障。


若中央政府擔心「公民罷免權」會導致地區領導頻繁更換而造成的管治問題 (如日本),這可透過立法限制兩次「公民罷免權」的行使時距最少要兩或三年 (必須少於特首一個任期的年數,而且給繼任者有足夠時間任期善後),這便可避免或減少「公民罷免權」的副作用問題。


這個世界是沒有免費午餐,對香港人如是,對中央也是如此;香港人要讓步給中央放心,中央也要付出讓港人妥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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